近日,福建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福建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10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仍按参保地原待遇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提升生育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效能。
据《健康报》
编辑:超级管理员

